就业创业政策和服务事项清单 建言献策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1 | 就业 创业 服务 补贴 |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牧区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务输出工作,对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并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签订就业协议的,按照每成功输出1人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 1、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农牧民转移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通政办字〔2020〕1号) 2、《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通人社办发〔2021〕179号)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 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资质证明及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2 | 创业 服务 补贴 | 创业服务机构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稳定经营的,按要求开展创业服务后,可申请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等,按每个实体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服务补贴。开班型活动和开放型活动补贴金额按50元/课时计,最高不超过300元/天的补贴标准实施;个别指导补贴金额60元/小时计算,最高不超过300元/天的补贴标准实施。 |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21〕24号) | 在人社部门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我市具有企业咨询管理资质的各类企业或具有企业服务资质的专业型社会组织、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机构、其他创业载体(含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运营机构企业。 | 1.《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 2.《创业服务签到表》; 3.《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 4.创业服务现场照片(3张以上); 5.创业服务环节视频集锦; 6.创业服务活动总结; 7.创业服务活动满意度调查、意见反馈表; |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3 | 一次性 创业 补贴 | 对符合补贴条件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21〕24号) | 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 脱贫劳动力; 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 1、《通辽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一式3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申请人的毕业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申请项目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注册证、民政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5、申请企业为网店的,还需提供经营网址、实名认证信息、登记注册页面截图、支付平台明细、销售产品列表及单价以及近1年的交易流水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6、创业主体开户银行账户资料及复印件3份; 7、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查询网站(学信网)学历证明3份。 |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4 | 创业 项目库 建设 补贴 | 1、补贴范围:对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的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产生的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2、补贴标准: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10%,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吸纳劳动力1-3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500元的推介补贴;吸纳劳动力4-6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1000元的推介补贴;吸纳劳动力7-9人,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含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1500元的推介补贴;吸纳劳动力10人以上的,企业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给予该项目2000元的推介补贴。 |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2019〕289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通人社办发〔2021〕24号) | 创业项目库 建设单位 | 申请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须填写《通辽市创业项目征集表》、《通辽市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论证书、创业项目文件及证明材料、其他有关需要说明的材料;创业者身份证明、创办企业(实体)营业执照;企业(实体)聘用员工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职工名册及工资支付凭证。 |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5 | 个人 创业 担保 贷款 | 申请人及其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1、《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牧民。 | 1.《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就业创业证》;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其他就业部门要求的材料。 |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6 | 小微 企业 创业 担保 贷款 |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可申请最高额度为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2、《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 3、《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 小型、微型企业 | 1.《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企业录用人员花名册; 3.法人基本身份类证明; 4.《营业执照或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企业财务报表; 6.其他就业部门要求的材料。 |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7 | 技能 提升 补贴 |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6个月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初级(五级)证书为 1000 元,中级(四级)证书为 1500 元,高级(三级)证书为 2000 元。 |
1.《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8〕134 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 〔2019〕4号) 3.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
| 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 1.本人身份证 或第二代社会保障卡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8 | 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 | 2022年1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包括2021年12月为最后待遇期限的)、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符合2021年度扩围政策的参保失业人员,上年度未申领失业补助金或者临时生活补助的,可以继续申领。 2022年1月1日之后停保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可以申领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 1.《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86号) | 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 | 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9 | 稳岗返还补贴 | 对于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直接进行“免申直补”。裁员率按照企业上年度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月平均参保职工人数比较确定。 大型及其他企业按照上年度(2021年)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90%发放;社会团体等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 1.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就业服务中心) 2.《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
| 由参保企业扩大到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 无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10 | 失业保险费缓缴 |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受疫情严重影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特困行业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其他缓缴主体缓缴至2022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 1.《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86号) | 列入国家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困难名单的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 ①申报单位填写《扩围行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申报认定表》并持申报当月银行流水,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申报单位参保情况,对照银行流水和参保人数,审核申报单位资金状况并提出审核意见。 ③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报请同级扩围行业困难企业工作小组进行确认,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认定结论,7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单位。认定结论同步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④各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缓缴,并负责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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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执行0.5% |
1.《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42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86号) |
所有参保企业 |
已通过社保经办系统将费率全部调整完毕,无需参保企业申请办理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
12 |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对严重违法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发放。上述补助同一参保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照参加失业保险人数,通过“免申即享”模式发放补助,无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 1.《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 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86号)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统筹地区,可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 无 | 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
13 | 就业技能培训 | 对贫困家庭子女、脱贫人口、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 | 对贫困家庭子女、脱贫人口、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重点群体。 | 《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三选一即可)、鉴定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14 | 毕业生求职 创业 补贴 | 1.自治区对在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求职创业补贴每人 1500 元。 3.发放院校范围:区内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民办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
| 《关于进一步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9〕179号) | 在毕业学年内有求职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 | 《内蒙古自治区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账户、户口本复印件、低保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扶贫手册复印件、精准扶贫帮扶卡复印件、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信息表、学校组织申报的公示原件、学校填报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和本校开户行与账号信息汇总。 | 由教育部门确定符合政策院校名单,院校统一组织受理毕业生申 报,并向各级人社部门报送申报材料;人社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财政并经财政部门指定的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定,财政部门根据审计机构的审定结果将补贴 资金拨付到院校账户,由院校将资金拨付到学生银行卡中。 |
序号 | 政策 名称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对象 | 申请要件 | 服务机构 |
15 |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 |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并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不足的统筹地区,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可提取不超过累计结余5%的失业保险基金充实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中,统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城镇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新生代农牧民工培训等。 |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60号) 2.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0〕90号) 3.《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39号) 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86号) | 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脱贫劳动力等符合补贴性培训条件人员。 | 1.由企业或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提供开班申请、学员信息、教学计划、班期信息、师资信息等相关材料。 2.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进行支付。 |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