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一、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保)
享受条件: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持有电厂户籍的;
(2)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864元/月;
(3)符合开发区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① 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公司或企业等个人名下注册资金等总值不超过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40倍;
② 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不超过一套(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且单套住房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③ 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注册的企业、公司;
④ 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且不经常使用机动车辆,无大中型工程机械和大型农机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但无实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不列入其中;
⑤ 无其他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
享受“单人保”条件:
① 低收入家庭中重病(个人自付费用在1.4万元以上)、重残(持一、二级残疾证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的人员可享受单人保;
②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依靠兄弟姐妹或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供养费用的,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只计算满足最基本家庭生活支出的转移性收入,其他供养费用不计入在内,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家庭年人均可支配(纯)收入高于开发区上年度城市(农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2倍的需通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认定。
③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所需材料:
(1)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本需复印首页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页,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申请人一寸免冠蓝底照片2张;
(4)病历、诊断书、住院收据或其他费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2份,病历只需复印病历案首页;
(5)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
(6)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近半年工资流水或工资收入证明;
(7)儿女身份证复印件及近半年工资流水或工资收入证明;
(8)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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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和政策:
(1)低保共分为A、B、C三类,A、B1、B2、C1、C2五档,其中A类820元/月、B1类670元/月、B2类620元/月、C1类590元/月、C2类570元/月。
(2)低保人员可以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廉租房或租房租赁补贴、惠民殡葬补贴等政策,有残疾证的低保人员,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还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享期间家中有已入学或者新入学的大学生的,还可以享受入学资助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