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政府采购领域多次放弃中标违规专项整治情况通报 建言献策
2024-09-12 14:57:11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
开发区财政国资局根据《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专项整治要求,并由开发区财政国资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员开展了联合检查工作,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发现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现将检查结果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1家中标(成交)供应商存在多次放弃中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调查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实验小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TKFQZCS-J-H-230024,中标(成交)供应商: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方因制造商排产周期太长,在产品交货期方面无法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特此申请弃标。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处罚结果
对呼和浩特市博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