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街道办事处

电厂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建言献策

2022-03-17 14:52:17

电厂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全面落实《中共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试行)》(通经技党发〔2018〕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电厂街道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效率,特制定电厂街道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决策方法,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确保各项决策切合实际、符合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坚持依法决策。坚持宪法为上、党章为本,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行使决策权。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决策程序,完善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工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的事项;

2.向上级党工委的请示、报告以及电厂街道党工委决定出台的规范性、重要文件等方面的事项;

3.涉及全局性的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事项;

4.年度工作要点、计划、总结等方面的事项;

5.重点政策、重要资源开发配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关系长远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6.涉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贯穿其中的制度建设和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方面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调整。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 本单位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2. 本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事项;

3. 获开发区及以上评选表彰人选的推荐;

4. 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及变更事项;
    2.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项目安排;

3.其他重要会议、活动及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支出金额达到5000元及以上的支出;

2.审议批复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动用预备费,追加财政预算支出事项,调整年度财政预算;
    3.其它需要议定的大额度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三、决策程序

电厂街道党工委“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一般通过电厂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召开电厂街道党工委扩大)会议。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因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召开会议决策的,主要负责人要在电厂街道党工委会议上说明决策情况。决策程序包括以下环节:

(一)决策准备

1.充分调研讨论。决策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可能产生法律问题的事项,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当进行公示和社会听证,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对易引发矛盾纠纷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合理确定议题。决策事项建议应按照职责分工,由党工委班子成员提出或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列入会议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提交会议审议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参会人员有充分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3.适当讨论酝酿。决策前需要事先酝酿的,应当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电厂街道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对提交电厂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和决定且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提交部门应当事先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电厂街道党工委会议一般不予审议。

(二)集体决策

1.保证出席人员。电厂街道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

2.逐个发表意见。电厂街道党工委要对决策事项逐一发表意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延缓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班子成员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本人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讨论中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除紧急特殊情况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酝酿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和表决。

4.严明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审议和表决的有关情况。会议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或纪律处分等事项,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当回避。

5.形成决策纪要。“三重一大”事项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并形成会议纪要,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的。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通过会议方式决策的,应当形成决策纪要,如实记载参与决策人员和决策过程,存档备查。
    (三) 决策执行
    1.落实责任分工。“三重一大”事项经电厂街道党工委会议决策的,由党工委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如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其他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
    2.严格执行决策。电厂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集体决策因实际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调整的,应当按程序重新作出决策。如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有关负责人临时处置的,要在事后及时提请集体研究确认。
    3.建立决策评价制度和纠错机制。要定期对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同时对决策实施结果、成本效益、负面因素、群众接受程度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确需对原决策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调整。决策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决策失误、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影响决策目标实现时,负责执行决策的班子成员应将情况及时向电厂街道党工委报告,重新进行决策。

四、决策监督

(一)电厂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向电厂街道党工委书记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列入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及执行情况,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成不宜公开的以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三)电厂街道党政综合办要定期对电厂街道“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电厂街道党工委书记和电厂街道党工委会报告。
    (四)对电厂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个人或少数擅自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拒不执行集体决策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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