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新发村依法履责工作事项清单 建言献策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新发村依法履责工作事项清单
类别 | 履 责 事 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政治 组织类 | 1. 新发村党组织全面领导辖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 2.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主张。 3.讨论和决定村重要问题并及时向镇党委报告。 4.领导推进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5.加强村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党员教育管理。 6.组织、宣传、凝聚和服务群众。 7.领导本村的社会治理。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
自我 管理类 | 8.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环境和物业管理、妇女和儿童工作等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 9.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加强生产服务协调。 10.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依法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11.引导村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12.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3.教育引导村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进民族团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类别 | 履 责 事 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自我 管理类 | 14.建立村务档案,做好档案的收集、管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15.做好民间纠纷调解。 16.健全和落实村议事协商决策制度。 17.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18.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19.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0.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1.发现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22.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当地的信访事项。 23.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普及相关知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信访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自我 教育类 | 2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 25.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6.对村民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27.组织村民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
类别 | 履 责 事 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自我 服务类 | 28.根据需要编制并实施建设规划,兴办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9.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30.定期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 31.配备机电井管理人员,划定地下水管护责任区,对所辖农业机电井实行网格化管理。 32.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等情形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33.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34.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做好妇女关爱工作。 35.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和扶持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36.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其进行法治教育。 37.组织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38.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39,做好集体土地的发包工作;珍惜并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依法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的行为。 40.发现未应年人的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等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 41.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42.组织村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43.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帮助。 44.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45.按照征兵政治审查有关要求,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政治审查。 46.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47.为返乡、入乡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48.组织辖区村民和单位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49.动员和组织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征兵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内蒙古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
类别 | 履 责 事 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自我 监督类 |
50.开展村民主评议。 51.开展村务公开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新发村协助工作事项清单
类别 | 协助工作事项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经济类 |
1.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2.推动、帮助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3.协助镇政府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4.协助做好本辖区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劳动力调查数据采集、村级调查、村卡调查及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等统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土地调查条例》 |
社会类 |
5.协助搞好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6.协助镇政府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 7.协助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社会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和申报公示等工作。 8.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9.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0.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组织面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1.协助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村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12.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13.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 14.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核查工作。 15.协助政府及公安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16.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17.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18.协助镇政府调查、登记辖区内老年人的信息,收集反映养老服务需求及意见建议。 19.协助开展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帮办代办事项。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 |
生态类 | 20.协助镇综合执法局开展禁牧工作。 |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 |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新发村代理工作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单位 | 事项名称 | 主要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依据 | 保障措施 |
1 | 统计局 | 经济普查数据采集 | 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和街道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内机编办发[2023]162号) |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转发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内经普办字〔2023〕7号)文件要求,“两员”补助应按照工作量发放,原则上普查每个法人单位不低于25元/户,产业活动单位不低于20元/户,个体户不低于10元/户,可在完成普查登记、数据审核验收通过后一次性发放,也可按照普查工作内容分阶段发放。 |
2 | 统计局 | 农业普查数据采集 | 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 |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发放工作补贴 |
3 | 统计局 | 人口普查数据采集 | 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 | 按照《通辽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近期几项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通人普组字〔2020〕6号)文件要求,普查员补贴最低标准由每人3元提高到每人5元及以上。开发区按照每人5元标准发放补贴。 |
4 | 统计局 | 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采集 | 1.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苏木乡镇 | 参照人口普查相关标准执行 |
5 | 统计局 | 村级调查、村卡调查及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维护等统计调查服务相关工作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统计调查服务工作的通知》 | 每年每个村(居)级单位600元(市县两级分别匹配300元)。 |
6 | 统计局 |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 | 《内蒙古住户调查实施过程数据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10条 | 参照《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户调查记账补贴标准的通知》(通调办字〔2016〕53号)文件标准,按月发放调查户补贴200元/月/户和辅调员调查补贴200元/月/人。 |
7 | 统计局 | 劳动力调查数据采集 | 《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劳动力调查工作的意见》(内调办字〔2023〕50号) | 按照《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劳动力调查工作的意见》(内调办字〔2023〕50号)文件标准,按月发放调查员补贴830元/月/人。 |
注:“代理办”事项可随职能部门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