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街道办事处

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建言献策

2022-03-09 14:27:15

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开发区常住户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下列对象,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5、开发区管委会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所需材料

住院患者:科区就诊,其他市本级医院结算单中医疗救助金额为“0”,单病种结算(合理费用大于医保报销费用时,例剖宫产)回来结算准备材料

1、病例首页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诊断书

4、通辽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

5、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寸蓝底照片

6、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患者及本人页)、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相关有效证件(患者及本人页)

门诊患者:本市

1、门诊结算单

2、本年度诊断书

3、本年度门诊病历或以往住院病历

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寸蓝底照片

5、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患者及本人页)、低保证

6、医院处方在泽强253大药房开药患者需提供发票门诊结算单

外转患者

住院收费票据结算单,其他材料同本市住院患者

    街道社保所接收材料审核整理后,报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审理股,经开发区医疗保障局按照救助比例审核后,由开发区财政将救助资金拨付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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