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建言献策
2022-03-09 14:27:15
医疗救助办事指南
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开发区常住户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下列对象,其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4、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5、开发区管委会规定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所需材料
住院患者:科区就诊,其他市本级医院结算单中医疗救助金额为“0”,单病种结算(合理费用大于医保报销费用时,例剖宫产)回来结算准备材料:
1、病例首页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诊断书
4、通辽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
5、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寸蓝底照片
6、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患者及本人页)、低保证、特困供养证等相关有效证件(患者及本人页)
门诊患者:本市
1、门诊结算单
2、本年度诊断书
3、本年度门诊病历或以往住院病历
4、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寸蓝底照片
5、患者身份证、户口本(患者及本人页)、低保证
6、医院处方在泽强253大药房开药患者需提供发票、门诊结算单
外转患者
住院收费票据、结算单,其他材料同本市住院患者。
街道社保所接收材料审核整理后,报开发区医疗保障局审理股,经开发区医疗保障局按照救助比例审核后,由开发区财政将救助资金拨付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